[繁体版]   [英文版
 
 

登记结算类产品 
管理类 
交易类 

 
  首页 > 产品展示 > 交易类 > 新意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系统
新意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系统

一、前言
国债买断式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可以被看作两笔现券交易的组合,第一笔是成交当日的即期现券交易,第二笔是在回购到期日的反向现券交易。
现有市场上开展的国债封闭式回购实际上是一种质押式回购,回购成交后,相应国债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封闭式回购仅具有融资功能。相对而言,国债买断式回购是一种“实券过户”的交易,回购成交后,相应国债从融资方账户过户至融券方账户,融券方在回购期间拥有相应国债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买断式回购不仅是一种融资的工具,同时也可以作为融券的工具。此外,封闭式回购实行“标准券”质押制度,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券种为指定的单只国债。因此,与国债封闭式回购业务相比,买断式回购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实券过户制度,买断式回购直接以证券账户为基础进行交易,即回购成交后,融资方的国债即被过户到融券方的账户中,回购到期,国债再反向过户;
买断式回购实行履约金保证制度,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冻结在结算公司,回购期满才可解冻;
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不履约申报制度,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时,无论融资方还是融券方如果无法按期履约,均可以主动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
买断式回购实行有限责任交收制度,一方违约或申报不履约后,履约金划归守约的对手方,双方交收责任解除,因此,这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交收制度。
本次新推出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同时具备了融资和融券的功能。买断式回购可以满足持券方传统的融资需求,在市场看涨时,提供一种做多机制,对于其对手方而言,买断式回购满足了融券的需求,在市场下跌时,可以提供一种做空机制。此外,买断式回购还具有远期价格发现功能,买断式回购的成交价格实际上就是该债券的远期价格,它反映了市场对于债券未来一定时间内的价格预期,投资者可以根据买断式回购所揭示出来的远期价格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规避市场风险。
目前国债市场仅有做多机制,只有当现券价格上涨时,市场参与者才能获利。买断式回购具有做空机制,当投资者预期国债现券市场价格下跌时,可以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现券并卖出,如果回购期间现券价格按预期判断下跌,该投资者就可以较低的价格再买入现券,并在回购到期时归还对手方,这样,该投资者以“高卖低买”的方式,利用买断式回购和现券交易的组合获得盈利,这也就是市场上所说的做空机制。
买断式回购的市场参与者限定为机构投资者,即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B、D账户的投资者。此外,在买断式回购业务推出初期,试行交易权管理制度,经过核准的会员公司方可以自营或代理参与买断式回购业务。
二、术语定义
国债买断式回购: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并非所有上市国债都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上证所一般选择发行量大、市场流动性好、期限较为合适、新发行的基准国债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买断式回购的期限设置从现有封闭式国债回购的期限品种中选择。
买断式回购的履约金制度: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金。履约金数量根据初次结算金额和相应的履约金比率确定。履约金只有在该笔交易到期日买卖双方完成交收义务后,才予以解冻。交易所对不同品种设定不同的履约金比率,履约金比率由交易所发布。如有调整,调整后的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到期违约:买断式回购到期时,融资方需要向融券方购回相应国债,因此,融资方和融券方要分别准备好相应的资金和国债。如果到期结算时,融资方的购回资金不足,则融资方违约;如果融券方证券帐户中没有足额的相应国债,则融券方违约;
不履约申报: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日当日闭市前,如果融资方或融券方无法履约或放弃履约,须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 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初始结算: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同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到期结算: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如需开通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须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开立专用资金及证券交收账户。
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开设,分别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之间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购回结算时的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与其专用证券交收账户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三、主要业务说明
3.1.买断式回购的初始结算业务流程
买断式回购采用“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方式,两次结算包括初始结算与到期结算。初始结算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共同对手方担保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结算系统中分别设立资金及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与结算参与人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同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机构投资者申报买断式回购买卖信息,交易主机对申报进行余额检查、撮合和实时过户,并送成交信息到登记公司和券商系统。闭市后,送成交信息至登记公司;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闭市后,登记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其中:
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金额=初始结算价*成交数量。其中,初始结算价=标的国债成交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净价)+标的国债成交日应计利息;
标的国债T-1日没有收盘价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标的国债没有收盘价的,按发行价计算;
履约金=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金额*该买断式回购品种的履约金比率;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日终,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将处于交收状态的国债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和证券集中交收账户之间进行划拨,并在当日G4文件中增加买断式回购过户明细。具体做法如下:
T日日终,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参与人委托,将国债从买入证券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统一划拨至证券集中交收账户。
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收的,或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的但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内剩余可用资金不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应付标的国债从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划拨至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完成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不可撤销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
T日所有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后为净应付的,且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内剩余可用资金小于该应付净额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对其实施证券待交收处理。如T+1日结算参与人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相应待交收证券及其产生的权益划拨至该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相应卖出证券账户。如T+1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其待交收证券确定为待处分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待处分证券及其权益依法拥有处置权。
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当日发送的F3(清算汇总表)文件内增加买断式回购内容外,还分别通过JSMX(结算明细文件)向融资方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发送买断式回购交易清算明细数据。
T日日终,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内资金在完成该结算参与人T-1日所有证券交易、有效认购的资金交收后的剩余可用资金小于当日应付净额的,其差额为待交付金额,必须在T+1日交收截止时点前补入其结算备付账户内。T+1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资金交收时,将结算参与人应付净额由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划拨至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在结算参与人已完成证券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将应收净额由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划入其结算备付金账户。
3.2.买断式回购的不履约申报业务流程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日当日闭市前,如果融资方或融券方无法履约或放弃履约,须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 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9:00-1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申报不履约;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
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
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3.3.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
买断式回购到期结算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组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和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双方采用逐笔方式交收,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合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如需开通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须向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递交申请,开立专用资金及证券交收账户。
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应保证卖出证券账户在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前有足额标的国债用于交付。
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JSMX文件(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其中:
购回金额=[该笔买断式回购初始成交价(净价)+ 到期日(日历日)标的国债应计利息]×成交数量。
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日终,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剔除融券方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各卖出证券账户中标的国债是否有足额,若足额,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该足额标的国债做冻结处理。若不足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券方参与人违约。此过程中,若卖出证券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标的国债冻结失败,视同融券方参与人无力履约。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于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向融券方参与人发送的G4文件中将包含上述国债冻结内容。
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在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14:00前将所有应付款项足额划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处理开始后的入账资金以及当日应收款项不得用于当日应付款项的交收。
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在剔除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已做不履约申报的交易后,按买断式回购的成交顺序自前往后逐笔检查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是否有足额资金,若足额则完成该笔资金交收,若该备付金账户中当前可用于交收的余额小于某笔交易的金额,则判定该笔交易为融资方违约,不进行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
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于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通过JSMX文件(结算明细文件)发送逐笔交收结果数据。
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最终交收时点前,对于双方履约的交易,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证券账户中相应标的国债解冻,划拨至融券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再划拨至融资方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代为划拨至相应买入证券账户。
对融资方违约的交易,融券方应付国债义务自动解除,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对原冻结的标的国债予以解冻,解冻国债在R+2日可用。融券方结算参与人可通过当日的G4文件获知国债的解冻信息。
若R+1日由于任何一方证券账户状态异常造成标的国债过户失败,视同该方无力履约。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核查融券方或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可交收的国债或资金是否足额时按成交记录逐笔完成,同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R+1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买断式回购业务原则及当日交收结果判定履约金的归属,并将处理结果并入当日二级市场净额清算,计增相关参与人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履约金归属判定规则如下:

交收结果

保证金归属

双方均履约

退还双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融资方

融资方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融资方

双方均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双方均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申报不履约,融券方无力履约

归风险基金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履约

归融券方

融资方无力履约,融券方申报不履约

归风险基金

四、产品的功能特性
新意证券综合管理平台(E-SIM)通过实现下述功能,来支持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登记结算业务。
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的清算
系统能够根据登记公司下发的G4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标的债券过户数据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记增融券方标的债券余额,记减融资方标的债券余额;
系统能够根据登记公司下发的JSMX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业务本金记录数据进行清算,分别统计每笔买断式回购业务中的融资方和融券方的初始结算金额和交易经手费,并能够按照营业部汇总当日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初始结算金额净额和交易经手费净额;
系统能够将根据JSMX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业务本金记录数据进行清算得到的初始结算金额净额和交易经手费净额和登记公司下发的F3文件中初始结算金额和交易经手费进行对帐,并显示对帐结果;
系统能够根据登记公司下发的JSMX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业务履约金收取数据进行清算,分别统计每笔买断式回购业务中的融资方和融券方的履约金收取金额,并能够按照营业部汇总当日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履约金收取净额;
系统能够将根据JSMX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业务履约金收取数据进行清算得到的履约金收取净额和登记公司下发的F3文件中的履约金收收取金额数据进行对帐,并显示对帐结果;
系统能够根据清算结果保留每日的买断式回购的交易明细记录;
系统能够按照G4 文件格式向营业部发放当日买断式回购交易债券过户数据;
系统能够按照JSMX文件格式向营业部发放当日买断式回购交易明细数据;
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结算业务的清算
系统能够根据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登记公司下发的G4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业务的标的债券冻结数据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记减融券方标的债券余额;
系统能够根据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登记公司下发的JSMX文件中的回购到期交收通知记录进行清算处理,分别统计每笔回购到期记录融资方和融券方在R+1日的购回金额,并能根据清算结果统计各营业部R+1日的购回金额净额;
系统能够根据回购到期清算日(R日)登记公司下发的JSMX文件中的回购到期交收通知记录的清算结果更新系统保留的对应的回购交易明细记录的是否履约申报状态:
系统能够根据R+1日登记公司下发的G4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到期标的债券过入记录记增相应融资方的债券;根据G4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到期标的债券解冻数据记增相应融券方债券;根据债券过出数据记减相应融券方的债券;
系统能够根据R+1日登记公司下发的JSMX文件中的回购到期本金交收记录进行清算处理,分别统计每笔回购到期记录融资方和融券方在R+1日的购回金额,并能根据清算结果统计各营业部R+1日的购回金额净额;
系统能够根据R+1日登记公司下发的JSMX文件中的履约金退回记录进行清算,分别统计每笔买断式回购到期业务中的融资方和融券方的履约金退回金额,并能够按照营业部汇总当日买断式回购到期业务的履约金退回净额;
系统能够根据JSMX文件中的买断式回购到期业务履约金退回数据进行清算得到的履约金退回净额和登记公司下发的F3文件中的履约金收退回金额数据进行对帐,并显示对帐结果;
系统能够按照G4 文件格式向营业部发放当日买断式回购到期债券过户数据;
系统能够按照JSMX文件格式向营业部发放当日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易明细数据;
专用资金交收帐户的管理
系统能够增加并管理专用客户资金交收帐户,用于记录由于逐笔非担保交收而产生的专用客户资金交收帐户的资金变动情况;
系统能够增加并管理专用自有资金交收帐户,用户记录由于逐笔非担保交收而产生的专用自有资金交收帐户的资金变动情况;
系统能够对新开设的专用客户资金交收帐户和专用自有资金交收帐户进行结息处理;
买断式回购业务的资金清算功能
系统能够根据F3数据以及股份清算产生的买断式回购资金交收数据进行资金清算,记录买断式回购业务而产生并且以净额担保交收方式交收的资金变动凭证,并记录各机构人民币客户资金帐户和自有资金帐户余额;
系统能够根据股份清算产生的买断式回购资金交收数据进行资金清算,记录买断式回购到期业务产生的以逐笔非担保交收方式交收的资金变动凭证,并记录各机构专用客户资金交收帐户和专用自有资金交收帐户余额;
买断式回购到期不履约申报功能
在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和融券方可以通过本系统的买断式回购到期不履约申报功能进行不履约申报;
系统能够将用户提交的不履约申报请求通过PROP系统提交到登记公司;
系统能够接收PROP系统返回的不履约申报记录受理结果,并通知用户;
用户能够通过本系统的买断式回购履约状态查询功能,向登记公司实时查询某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记录当前的履约状态;
统计查询功能
买断式回购交易明细查询:用户可以按照交易日期时间段,回购代码,机构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股东账号查询买断式回购交易明细数据。
买断式回购交易汇总查询:用户可以按照交易日期时间段,回购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机构代码查询买断式回购交易汇总数据。
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明细查询:用户可以按照到期日时间段,机构代码,回购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股东账号查询买断式回购未到期记录。
买断式回购债券存量查询:用户可以按照机构简称,回购代码,账户性质,股东账户查询,查询结果可以按照机构生成债券余额小计,并生成合计数。
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汇总查询:用户可以按照到期日时间段,机构代码,回购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查询买断式回购未到期记录。
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通知查询:用户可以按照交收日期,机构代码,回购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查询买断式回购未到期记录,查询结果可以按照机构生成交收金额小计,并生成金额合计数。
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履约状态查询:用户可以按照交易清算日期,机构代码,回购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履约状态,股东代码查询买断式回购交易记录的履约状态。
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明细查询:用户可以按照交收日期,机构代码,回购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股东代码查询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明细。
买断式回购交易机构履约金变动明细查询:用户可以按照交收日期,机构代码,买卖标志(融资,融券),账户性质,回购代码查询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机构变动明细,查询结果可以按照机构生成小计,并生成合计数据。
买断式回购到期不履约申报记录查询:用户可以按照申报日期时间段,机构代码,回购代码查询申报日各营业部受理的买断式回购到期不履约申报记录。

打印】【刷新】【返回】【至顶
 
首   页  |  公司新闻  |  服务中心  |  产品展示   |  人才招聘   |  营销体系   |  走进新意   |  投资者关系
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8层   邮编:350011
版权所有   新意科技有限公司   最佳分辨率:1024*768   最佳浏览器:IE6.0
沪ICP备05015989号